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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提高西安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西安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西安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应用对策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讨、国际交流、著作出版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

第三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来源于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西安市人民政府将西安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西安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 组织实施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

第六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西安属地高校、民办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工作。西安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任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长。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四)制定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五)组织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西安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西安市社科规划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西安市社科规划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西安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西安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西安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转化;

(六)承办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西安属地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管理、监督、检查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按学科设立一级学科评审组。学科组成员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十一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设立招标、攻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应用性研究课题为年度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基础性理论研究课题,为跨年度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委托课题,以西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急需的理论回答和实际问题解答,研究周期为半年。

第十二条 招标、攻关、重大项目资助西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四条 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体现西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较高水平、有利于扩大西安文化和西安学术国际影响力的成果。

第十七条 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 西安社科规划基金课题指南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需求,依托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组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协作攻关能力强的科研团队,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专项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有深度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西安社科规划办通过课题指南征集、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 申请西安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实际工作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西安市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西安市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西安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先进行形式评审,再组织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西安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实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西安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上报西安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西安社科规划办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西安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西安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西安市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责任单位科研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西安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三十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规划办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规划办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西安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书,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西安市社科规划办6-7月对各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作出西安社科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西安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三十四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西安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三十五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西安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向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批后,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安市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西安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协议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

第六章 监督与奖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西安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西安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西安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安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西安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西安社科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西安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条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者,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西安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十二条 西安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科研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西安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安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西安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安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西安社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科研信誉档案。

第四十六条 西安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中,西安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安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西安社科规划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评审为优秀者,奖励资助金额10%,结项评审为良好者,奖励资助金额5%;自筹项目结项评为优秀者,按一般课题经费资助,一次性支付;资助项目延期者,扣除该项目资助金额的5%。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