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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计划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科技计划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专家初审、相关处室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并提出初选意见、专家组论证、局办公会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五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七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已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情况,市科技局每年组织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八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有关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数据库。

第九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计划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我市的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业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和科技专项计划等五个计划组成。各计划分别包括若干类项目。

第十一条 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科技攻关计划主要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科技创业计划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我市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和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配套;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支持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技术成果和创新项目的产业化;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研支撑体系;科技专项计划是围绕我市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而设立的专项支持。

第十二条 计划和计划项目类别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和计划项目类别的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新的计划或计划项目的设立由计划处组织相关处室起草建议草案,报局务会审定。

第十三条 各计划项目有必要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由计划处组织相关处室起草,经局务会审定后下达实施,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项目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等;

(二)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项目立项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定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

(二)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一般按照投入科研资金数额确定。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受理、专家评审(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研究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二)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条 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其他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一般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计划处统一组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的具体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初审、处室实地调研考察、专家组论证、局务会审定。形式审查将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进行排除;专家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相关处室通过实地调研考察和专家初审结论提出初选意见;专家组论证是指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组织专家以会议形式分类进行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评价;计划处对所有计划汇总后,经综合平衡,起草计划草案;局务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作出立项决策。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评审由科技局统一组织,计划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除立项外还要列出一批备选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八条 符合科技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招标。招标任务书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编制,计划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局务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处统一编号,编制科技计划文件,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印发下达。

第三十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及责任人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

第三十一条 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课题组长或副组长)。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发布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的制度。

每年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完善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

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

责任人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区县科技局及开发区、高校、研究院所科研开发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的责任是:

1、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5、参与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项目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责任人或负责人(课题组长)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乙方提出中止或撤项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作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验收形式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验收形式。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须进行会议验收。

第四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计划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参加。重点和一般项目验收由相关处室组织,计划处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参加。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相关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四十六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课题组组长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计划项目。

第四十七条 因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且无法继续进行的,以及项目实施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无继续实施必要的,可申请项目结题。

项目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全面总结,并附科研经费决算表,送项目主管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自然人责任人和法人责任人的项目课题组长,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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