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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师生艺术作品收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展现我校师生美术创作成果,不断提高艺术及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进一步规范师生艺术作品收藏管理工作,依据《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册)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及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摄影、雕塑、陶瓷艺术品等。

第四条艺术作品的收藏标准:

1.参加省级以上(含)政府及部门和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的各类创作、展览比赛并获提名奖以上的作品;

2.经有关专家推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艺术作品。

第五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收藏艺术作品的遴选工作。作品作者可向学校提出收藏申请,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作品评鉴,并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可列入收藏序列。

第六条对于被收藏的师生艺术作品,由学校颁发“西安文理学院作品收藏证书”,并按科研成果核定当年科研工作量,对收藏的学生作品发放一定的奖学金。

第七条收藏作品由学校统一装框、装裱或复制制作,在指定的场所(室内或室外)进行展览或展示,个别优秀作品可置放在适当位置作为校园永久性景观。制作费用由学校列专项予以保障。

第八条收藏作品由艺术博物馆负责保管,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研究、复制、摄影录像、出版和宣传,并将有关收藏作品进行复制或仿制,作为学校礼品赠与来宾,其制作费用由学校负担。凡持有“西安文理学院作品收藏证书”的作者,应视为已确认并遵守此规定。

第九条作者对收藏作品原作享有规定的知识产权,其电子版留存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下发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