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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及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规范科研成果管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获准立项备案并业已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成果;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和学术专著、编著教材、译著、工具书撰写、教学研究文章、调研报告等;

3.对各级政府部门起到资政作用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且持有使用部门的采纳证明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4.国家专利授权;

5.被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和创作作品。 

第三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成果的归属、鉴定、登记、报奖、推广(转化)、应用及归档等。 

第四条学校科技处是科研成果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管理的政策咨询、鉴定登记、成果报奖以及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我校教师和学生(含聘用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以及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等)在履行职务职责其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均为职务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属西安文理学院与个人共同所有,署名(冠名)须为“西安文理学院”,英文署名(冠名)为“Xian University”。

第二章 科研成果登记

第六条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校科研成果登记,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送交本学院(部门)完成的科研成果;经科技处审核后再报送上级部门登记。

第七条 办理科研成果登记时,除填写年度《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外,还需通过我校科研管理系统输入有关信息。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登记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我校教师与校外人员合作的论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校人员所承担的部分及字数等。 

第八条 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原件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第三章  科研成果归档

 第九条 学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介质、电子介质和磁介质文件材料的总称,包括各种文字资料、图片、光盘、软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十条科研档案可以分为: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科研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方案等材料;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项目评审书、鉴定书、结题证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期刊论文和理论文章;出版的学术论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等原件;成果宣传的有关报道。

第十三条  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包括:奖励申报书;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获奖的批件;获奖证书、奖状;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成果宣传的有关报道。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档案和获奖、转载、引用成果档案由科技处整理后,送交学校档案室负责保管,出版物成果档案(学术论文、论著、教材等)的原件由著作人本人保管。

第四章 科研成果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已按本办法第二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上级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上一级科研成果奖励时,须经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并按相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制度。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均须以学校名誉签订《西安文理学院技术转化(移)合同书》,成果主持人(团队)转化(移)的收入比例不低于纯利润的70%,具体数额可在《转化(移)合同书》有关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可按合同到账额,参照横向课题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当年和聘期个人科研工作量,并作为科研奖励、个人职称评聘、岗位晋升以及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科研成果保护与违纪惩治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对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它方式侵害他人科研成果者,一经核实,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私自使用我校专利权、出版权并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行为责任人,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年度绩效津贴的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